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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理和治理

1999-05-14 来源:光明日报 郑红亮 我有话说

管理和治理只是一字之差,但其涵义却相差甚远。根据现代经济学文献的概括,所谓管理指的是企业经理层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进行决策、指挥、控制和协调的一系列活动,它一般通过一个形似金字塔的科层式等级制结构来加以贯彻。而治理则不同,它虽然与管理在外延上有一定交叉,但它是一个置于管理金字塔之上的倒金字塔结构。在这里,它的主要活动内容是对企业经理层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任命和撤换主要经理人员,批准涉及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决策等。如果说治理与管理有相关之处的话,那么治理就是对管理活动的一种管理。

治理和管理的这种区别,反映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相分离后所形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新的职能分工。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治理功能反映了企业所有权及其代表者股东的权利要求,管理功能则反映了企业经营权的权能结构。由于在现代公司制大企业中股东的数量很大,不可能人人都参加企业的治理,一般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来代为行使治理职能。所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核心地位。当然,占有公司股份很大比例的大股东,由于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故在公司治理中也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一般股东虽说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他们一般不能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直接干预公司的管理业务。这就为保证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提供了一个制度屏障。作为管理金字塔最高层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管理班子就可以自主地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不必担心来自所有者的无端的干预。这无疑为搞好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可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既不是什么都撒手不管,也不是代替经营者直接去搞管理,而是设立制度规定和相应的机构高屋建瓴地去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治理。

当然,并不是说作了这样一种职能区分以后,自然而然地就可以搞好公司的治理和管理了。这里还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市场体系是否完善等问题。对西方国家大企业所有权结构及其与绩效的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过高的所有权集中度就像过分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一样也存在着运作的成本。因为,当所有权的集中度超过了一定的点以至大的所有者获得了几乎完全的控制权时,这些所有者不仅会很容易地去干预企业的经营,而且很可能会偏向于利用企业来满足自身的而非其他股东的利益。至于市场体系,除产品市场外,还包括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这些市场的完善不仅能给经理人员以经常性的压力,而且能给出企业经营绩效的客观指标,使所有者及其代表能够据此作出公正的评价。这自然会促进公司企业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有效经营管理活动的展开。

当然,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经营管理自然就搞好了。它实际上只是一个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即它可以为搞好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帮助筛选出好的经营者,并给予有效的激励;二是能够防止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三是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在这样的制度保障条件下,经营者可以充分发挥其企业家特有的经营管理和创新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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